人肉搜索太伤人,「被遗忘权」是否会成为可能?
数据安全与取证公众号 原创 :Wendy
2018-11-13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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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起有关个人数据删除的案件引起了我的注意,英国法院将第一次对「被遗忘权」相关案例做出判决,2月27日和3月13日的听证会结果,将成为英国探索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之间界限的标志性判决,对于英国法院甚至整个互联网都意义重大。
这两起案件都是针对Google的。两名自称商业人士的男子,在十年前因冒用他人账户和拦截通信曾被判刑,并早已服刑完毕,但在Google搜索中,出来的结果却一直是这些犯罪相关的链接。为此,两名原告分别在个人生活上屡屡受阻,或被视为”贱民“,或难以进行商业交易。

两名原告男子认为,犯罪已经是十年前的事了,他们也已服满刑期。因此,他们起诉Google,要求删除与他们过去犯罪信息有关的网络链接。
起诉法律依据便是——被遗忘权。

什么是「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乍一听,确实新奇。但在互联网不断产生灰色新领域、不断刺激法律更新的今天,关于「被遗忘权」的问题被推向大众也不足为奇。
2012年,欧盟发布了《数据保护一般规则》(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简称GDPR),在第三章第三部分第17款中首次明确提出被遗忘权,该条款称:“数据主体应该有权利从数据控制者手中获得与自己有关数据的删除权,并禁止这些数据的进一步传播;尤其是当这些数据是在数据主体还是孩童时期制造的情况下,更应赋予数据主体处理个人数据的权利。”

图为该条款的详细内容
「被遗忘权」的基础,是「隐私权」,其最主要的功能在于有效避免保存在网络上的已经过时的信息继续侵扰信息主体当前的生活状态,其主要是通过删除“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个人信息从而实现被遗忘的目标。
越来越多人要求“被遗忘”
其实,上述案例并非首例。
早在2011年,西班牙Google败诉一案,这也是确立「被遗忘权」的司法判例。
2011年西班牙男子冈萨雷斯发现,每次用Google搜索自己名字时,都会出来一篇1998年的新闻报道提到他因债务危机而拍卖房产。他认为,其债务已经还清,而且过去了十几年,Google应删除相关搜索链接。

起先Google不服气,后来该案件先后被诉至西班牙数据保护机构、西班牙法院、欧洲法院。2014年5月13日,欧洲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支持冈萨雷斯的诉求并要求Google删除相关链接。
这一项历史性裁决,意味着任何人都有权要求搜索引擎将有关自己的历史信息排除在搜索结果之外。
就在谷歌向欧洲法庭裁决低头、同意提供一个排除个人信息搜索结果的服务机制后,仅仅三天的时间,谷歌接到了1000多个个人或机构的屏蔽相关链接的要求!!!其中近一半提出要求的客户,是曾被定罪的罪犯。

不止欧洲,2015年日本也有一男子控告Google,要求从网站的搜索结果中删除他2011年因为与未成年少女进行性交易被捕的记录,但最后因“Google搜索结果属于网站言论自由的范围”而败诉。
中国也有首例,2015年从事教育相关工作的任某某将百度告上法庭,因其搜索结果的负面信息影响求职,要求撤销搜索链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最后依然败诉,毕竟「被遗忘权」在国内尚在学术讨论阶段,并没有纳入法律当中。
关于犯过罪犯过错该如何原谅的问题,我们在此不做讨论。但有一点必须意识到,“被遗忘”的需求,其产生原因不过是互联网的“永久性的记录结果”影响到了正常生活,当这种影响难以忽略、并继续扩大影响到更多人,我们究竟该不该开始拥有这项权利?
「被遗忘权」的背后,矛盾重重
不可否认,「被遗忘权」是对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的反击和抗争,但这项权利带来的问题和矛盾颇多,争议性极大,因此「被遗忘权」在中国究竟是会“加盟”还是终结,还未可知。
▍如何界定?
被遗忘权的基础是隐私权,可如今在互联网上,连隐私数据的界限和归属问题都难以判定,更何况这项新权利!
各种大数据的分析模型早已经把我们的画像都描绘出来,我们每一次在网络上产生的数据即便看起来再无足轻重,也能通过关联分析成为另一个的“我”,这些数据中有许多是我们主动公开的,也有许多是我们愿意交换的,有些是个人基本信息数据,也更有许多浏览行为的数据,究竟哪些属于隐私数据,谁也无法统一衡量。

既如此,哪些又是我可以要求被遗忘的信息?很难说,要知道,即便信息是关于我本人的,也并非我说删就能删的。
虽然「被遗忘权」也限定了,可以要求删除的是“不相关、不合适、已过时”的信息,但怎么界定不相关、不合适和过时?谁来界定?用什么标准界定?这可难办了!
▍法律负担
其实,单单就前面的“界定”问题已经成为法律的一个痛点,如果将「被遗忘权」本土化,那必将需要更进一步的规定和细化,其负担不言而喻。
虽然「被遗忘权」不属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之一,但在2011年1月工信部颁发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规定了「删除权」,此项权利与「被遗忘权」最为接近,但也仅是一种规定,依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由于「被遗忘权」中强调的目标也是删除信息,因此两者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本质区别。
西方能有「被遗忘权」,主要还在于有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而在这一方面,国内的法律仅仅是提及个人权利而没有对应的体系,并没有站在“个体”的立场上。
且从含义上来讲,我国的「删除权」的前提是: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并不能如「被遗忘权」一般,仅仅出于数据存在问题就申请删除。
所以,「被遗忘权」看似一项好的权利,但究竟是要在已有权利中合并含义,还是另起炉灶,都是个不小的问题。
▍可行性困难
之前谷歌表示,它将尽快建立一个可以实际操作的机制处理有关要求。但实际情况是,面对上百万的URL删除请求,什么样的机制真能实际解决这个问题?
正如维基百科共同创始人、英国人吉米·威尔士所说:他们是要求谷歌检查大量的网站吗?他们是要求建立一个复杂的删除引擎吗?简直是发疯。”
管的了一家网络服务公司,管不了看客千千万,被保存至本地的数据又被上传怎么办?
▍言论自由
自欧洲法庭的第一次裁决,BBC、《卫报》、《每日邮报》都激进地表示这一行为妨碍了表达自由,属于过度履行“被遗忘权”。

英国《泰晤士报》以《你的知情权》为题发表的社论很有代表性:“欧洲法庭的一项裁决是近年来对言论自由的一个最大威胁。”
还有人说:“「被遗忘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如修图软件般任意修改他们的生活轨迹”。
也有人说:“一个被发现藏有儿童性虐待照片的性侵者、一个被指责欺诈客户的公司、一个造成医疗事故的外科医生、一个逃税者、一个腐败的官员,他们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他们都希望有关他们过去历史的报道被抹去。”
这场争执归根结底是信息社会迄今未见分晓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信息自由与信息过滤之间的较量。“被遗忘的权利”如何在网络上体现以及它的长远影响,恐怕还需要时间检验。
我们是否甘愿被遗忘?
去年有不少网红和明星关闭微博、退出社交媒体,这种集体告别社交媒体的现象不外乎是因为网络舆论的伤害里是在太大,大到难以承受。从前再荒唐的事,时间总能将其冲淡,能被人记得反倒是件幸事。

而如今,从踏入互联网的第一次注册开始,便是永远的记忆,也意味着人肉搜索终将有能力指向你。即便过去十年,陈冠希这个名字还是逃不开与“艳照门”的联系,每一次类似的事件都有可能再次牵扯出陈年往事重新翻炒一遍。
诚然如此,却依然看到不少明星关闭微博后又回归,遗忘代表着没有关注、没有流量,因此人类的本性又不甘被遗忘。
我们希望被遗忘的只是曾经犯下的错,但我们依然希望被记住、被关注,所以每天依然有许多人孜孜不倦地自拍、发朋友圈、直播个人生活,将自己的隐私源源不断地暴露在阳光下,期待围观和驻足,如果有惴惴不安,也只是怕没人喜欢,而不是怕被隐藏在互联网的力量随时吞噬。
“被遗忘权?不关我的事,我只想好好享受我的聚光灯。”
社交媒体正在扭曲着现实生活,人们的行为逐渐被程序员和代码操纵编排,浑然不知的我们还在互联网内裸奔狂欢,断舍离变得异常艰难。
完
当我在茫茫大海上时,没有信号,没有网络,手机不会响,电脑也如同一块儿板砖,深感这样的体验如今竟如此难得。我知道,人类被彻底数据化的一天终将来临,无人能挡,只是希望在还能够的时候,大家不妨也去感受看看独立于互联网的自己是什么样子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