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方高能!单方证据的败诉案例!
讼道打官司
2019-05-2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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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多缤商贸有限公司与黄圣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多缤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德君,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佰达,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圣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多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缤公司)与被告黄圣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黄圣本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后,黄圣本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2民辖终3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李紫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多缤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李勇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德君、被告黄圣本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到庭参加了诉讼。后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由法官李紫来担任审判长,与法官任毅、人民陪审员张人七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缤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李勇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佰达、被告黄圣本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到庭参加了诉讼。 基本案情 原告多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黄圣本支付货款909620.28元及上述款项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多缤公司曾与黄圣本签订《联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多缤公司向黄圣本提供服装供其在北京销售。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脑管理软件的形式进行对账。多缤公司提供了价值3099183.28元的货品,黄圣本仅支付2189563元货款,故多缤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多缤公司、黄圣本签订了《联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多缤公司授权黄圣本在北京等地区销售酷酷依等品牌的童装,多缤公司向黄圣本提供服装,黄圣本在指定地址进行销售并将相应货款支付给多缤公司。 在庭审中,双方共同多缤公司向黄圣本提供了电脑管理软件,双方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陆该软件对货物数量、价款进行核对。在本案诉讼期间,黄圣本的用户名和密码曾被禁止登陆。 再查,黄圣本已支付货款2189563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多缤公司向黄圣本索要欠款,应当证明欠款数额。多缤公司为此提交的证据主要为数据电文的打印件。因多缤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数据电文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怠于证明黄圣本系涉案数据电文的发送人,怠于证明涉案数据电文内容完整、未被更改,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多缤公司为证明欠款数额而提交的汇总表格、电子邮件等其他证据,或由其单方制作,或无法证明来源,亦不具有证明力。综上,本院对多缤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审判结果 驳回广州市多缤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八百九十六元由广州市多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对于此例败诉案件,我们可以从以下法条中找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本案原告败诉的关键所在,系原告为证明欠款数额而提交的汇总表格、电子邮件等其他证据,由其单方制作,无法证明来源,所以被法院认定为不具有证明力。
证据是证明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完整证据能够证明了的事实,这就存在着证据形式单一或取得方式无法律依据的情况,导致本案中原告有理却输掉官司的根源。
可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证据的收集和储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是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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